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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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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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圍和業務分工。根據該條規定,在中央政府是由教育部負責管理學生交通車的相關事務,在直轄市則由直轄市政府負責,在縣(市)則由縣(市)政府負責。這意味著各級政府在學生交通車管理方面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職責。以下是一個與該條有關的範例: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學生交通車運輸管理辦法》,各地方政府(包括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負責學生交通車的設置、安全管理、運輸路線和監督等工作。因此,如果在某個直轄市的學校學生交通車管理方面出現了問題,該問題應該由直轄市政府負責解決。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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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