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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事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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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會計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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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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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帳簿及重要備查簿內,如有重揭二頁,致有空白時,將空白頁劃線
註銷
;如有誤空一行或二行,一列或二列者,應將誤空之行列劃線註銷,均應由登記員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註「空白作廢」,並在空白首頁處註明「以下空白作廢」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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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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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事務處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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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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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會計憑證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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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會計帳簿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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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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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要素及財務報告編製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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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會計要素之內容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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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財務報告之編製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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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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