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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但記帳憑證由董事長授權執行長、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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