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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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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7-1 條,如果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時,應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果他們已經註冊入學,則應撤銷其學籍,並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果已經畢業而後才發現該情況時,學校應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學生在申請入學時提交了偽造的學歷證明文件,一經發現,該學生的錄取資格將被撤銷。如果該學生已經註冊入學,則學校將撤銷其學籍,並不會發給任何相關的學業證明。如果該學生畢業後才被發現有偽造文件的情況,學校將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 偽造名詞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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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7-1 條規定:「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