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繼續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者,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入學,免檢附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境外學歷證明文件。
- 2.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學生,在我國完成副學士以下學程者,得持該學歷證明文件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申請入學學士班以下學程,免檢附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境外學歷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8條第1項,外國學生如果在台灣已經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並希望繼續申請攻讀碩士以上學程,可以提供台灣學校的畢業證書和歷年成績單,依照第7條的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7條第1項第2款的限制影響。 2. 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8條第2項,外國學生如果在台灣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台灣高級中等學校附設的雙語部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的外國課程部,畢業後可以持有該學校的畢業證書和歷年成績單,依照第7條的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4條第1項和第7條第1項第2款的限制影響。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家移民署「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教育部「就學國際化政策之推動研析」
- 業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18 條條文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