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2

快速跳轉
  1. 1.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一、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二、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2. 2.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一、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二、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三、前二款均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3. 3.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主管機關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4. 4.第二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5. 5.第二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一百二十日。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年度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一、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就讀本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 三、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6. 6.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7. 7.具有國籍法第二條規定情形者,為本辦法所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針對問題中的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第2條第1款: 根據該條款,外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學生,若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就讀臺灣學校: 1. 在臺沒有以僑生身分就學的經驗。 2. 在申請入學的當學年度沒有參加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的分發。 例如,一位越南籍的學生在中學畢業後來臺灣讀大學,並且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過。他可以按照這個條款的規定,申請入讀臺灣的大學。 第2條第2款: 根據該條款,具有外國國籍並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可以申請入學。但是,如果該學生計劃就讀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則要求連續居留海外的年限為八年以上: 1. 在申請時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學生,且從未在臺設有戶籍。 2. 在申請時已經不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已經獲得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已滿八年。 例如,一位韓國籍的學生在臺灣讀完大學後,曾經獲得中華民國的國籍,後來放棄國籍並在海外連續居留了九年。然後他想進入臺灣的醫學院讀醫學系,他符合這個條款的規定。 第2條第3款: 根據該條款,根據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推薦的外國學生,只要從未在臺設有戶籍,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受前兩項規定的限制,可以申請入學。 例如,一位由日本政府推薦的學生想來臺灣就學,儘管他已經在日本連續居留了三年,但由於符合教育合作協議的條件,他可以不受前兩項規定的限制而申請入學。 第2條第4款: 根據該條款,關於連續居留年限的計算,以擬入學的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 例如,學生A打算在八月一日入學,他必須計算從二月一日開始的連續居留年限。 第2條第5款: 根據該條款,海外指的是大陸地區、香港和澳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連續居留則是指外國學生每年在臺灣的停留期間不超過120天。若在計算連續居留海外的起迄年度期間內,在臺灣的停留期間未超過120天,則不計入海外居留的期間。但符合四種情形之一並具有相關證明文件的學生,停留期間不計入海外居留期間的計算限制。 例如,一個外國學生在臺灣就讀華語文中心,其合計未滿兩年;或者是一個交換學生,交換期間合計未滿兩年;或者是獲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兩年。這些學生的停留期間不會計算在海外居留的期間內。 第2條第6款: 根據該條款,具有外國國籍並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學生,如果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施行前已經提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申請,可以按照原來的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2項的限制。 例如,一位擁有中華民國和美國雙重國籍的學生在政策修正前已經提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申請,他可以按照原來的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2項的限制。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所稱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予以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國籍法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2 條規定:「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一、未曾以僑生身分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