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條」,該條規定了本辦法的制定依據,參照了大學法、專科學校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和國民教育法的相關規定。 依據國立高雄○○大學學則第76條、第77條、第78條和第80條第1款,以及國立成功大學進修學士班學則第十條前段及第十三條,大學具有保障學生學習效果和建立學生行為規範的責任,並可以訂定有關學生學籍處理的規定。此外,大學也應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將入學資格、休學、退學、成績考核等與學籍有關的事項納入學則規範,並報教育部備查。 根據學則的規定,大學學生的重大權益事項應以法律規定為最低條件的規範,並根據相關行政命令或學校規定進行細部規定。大學也可以根據授權和再授權的原則自行訂定有關退學等事項的規定。在本案中,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學則的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明確規定,違反校規並根據學生獎懲辦法規定退學的學生,應予退學。 此外,根據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大學應受到學術自由保障並享有自治權。大學的教學、研究和學習等學術活動相當複雜多樣,以法律進行高密度的規範是困難的,而大學具有自治權,根據低密度的規範在學生權利義務事項上足以滿足最低條件的規範要求。根據大學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大學已對學生的重大權益事項進行了最低條件的規範,同時教育部也有權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因此,根據國立成功大學進修學士班學則的規定,大學可依據授權和再授權自行訂定有關學生退學等事項的規定。 以上的解釋和說明主要參考了司法院釋字第三八○號、司法院釋字第五六三號、司法院釋字第三八○號解釋理由書和司法院釋字第五○一號等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的解釋意旨。
-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條第一項條文
- 大學法 第 25 條條文
- 專科學校法 第 32 條條文
- 國民教育法 第 30 條條文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