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外國學生及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政府延攬國外人才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為其子女成立之公立學校海外攬才子女專班,其學區劃分、班級編制與教師員額編制、課程、教科書選用、編班、正常教學及學習評量,得不適用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其設立、入學資格、方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