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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之學習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該辦法,訂定學生學習評量相關補充規定。
  2. 學校學生修期滿,符合前項辦法規定且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3. 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者外,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國中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4.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得就試題及試務相關業務,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其資格條件、辦理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於第一項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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