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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與分組學習、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準則,訂定補充規定。
  2. 規模較小之學校,為增進學生學習成效,得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其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落實學校正常教學,應建立督導機制,指派督導人員實地視導;其督導方式、範圍、獎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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