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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
  2. 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審定,皆應符合現行法令與於我國具有效力之國際公約,國家教育研究院並應辦理相關研習或培訓予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人員及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
  3. 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審定組織之組成與運作、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教科用書修訂、申訴、教科用書計價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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