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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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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2. 2.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3. 3.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4. 4.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5. 5.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6. 6.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3 條第一項規定,允許具有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的申請者,在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的情況下,可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申請入學。對於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的申請者,其連續居留年限則需達到八年以上。 舉例來說,若有一名具有外國國籍的學生在香港連續居留了六年後,可以根據這項法規申請來臺就讀大學。 2. 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3 條第二項規定,連續居留的計算方式如下:每一個曆年在臺停留的時間,合計不可超過一百二十天。然而,如果符合該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並具備相關證明文件,則不受此限制。而在臺停留的時間不會被計入連續居留的期間內。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學生在某一年在臺停留了六個月,那麼在該曆年內的其他時段必須在一百二十天以內,否則將不符合規定。 3.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3 條第三項規定,允許曾經具有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的大陸地區人民,在連續居留海外達到六年以上的情況下,根據該辦法的規定申請入學。對於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的申請者,其連續居留年限則需達到八年以上。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大陸地區人民在海外連續居留超過六年後,可以根據這項法規申請來臺就讀大學。 4. 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3 條第四項規定,海外連續居留的計算方式如下:每一個曆年在臺停留的時間,合計不可超過一百二十天。然而,如果符合該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並具備相關證明文件,則不受此限制。而在臺停留的時間不會被計入海外連續居留的期間內。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學生在某一年在臺停留了六個月,那麼在該曆年內的其他時段必須在一百二十天以內,否則將不符合規定。 5.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3 條第五項規定,對於第一項和第三項所訂的六年和八年,就學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計算截止日期。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學生打算在二月一日開始就讀大學,並且符合第一項規定,那麼六年的連續居留期限應該算到二月一日。 6. 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3 條第六項規定,對於海外定義,適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以上是對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3 條各項的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範例。請注意,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解釋以法律本身及相關法律文件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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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3 條規定:「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