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外國學生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其繼續在臺就學者,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逕依各校規定辦理。 二、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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