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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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國學生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繼續在臺就學者,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 2.外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前項申請後,復申請繼續在臺就學,或再次申請來臺就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逕依各校規定辦理。 二、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學生,申請就讀副學士以下學程。 四、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以外之學士班學程,並以一次為限。
- 3.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學業考核未達規定、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再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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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4條規定了外國學生來臺就學的相關規定。該條第1項規定外國學生依法申請來臺就學,一次為限,繼續在臺就學的方式應與國內學生相同。然而,該項還列舉了兩種情況不受此限制。第一種情況是完成申請就學學程後,可以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並按各校的規定辦理。第二種情況是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但在國內停留不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後,可以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但僅限一次。該條第2項則規定,如果外國學生因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而被退學或喪失學籍,則不得再次依照前項規定申請入學。 參考資料: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教育部105年1月3日修正)
- 復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業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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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