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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學生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繼續在臺就學者,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2. 外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前項申請後,申請繼續在臺就學,或再次申請來臺就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逕依各校規定辦理。 二、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學生,申請就讀副學士以下學程。 四、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以外之學士班學程,並以一次為限。
  3.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學未達規定、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再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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