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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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簡稱大專校院)實際招收入學之外國學生,其名額以本部核定該校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本部核定;申請招收外國學生名額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者,應併同提出增量計畫(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報本部核定。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 2.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招收入學之外國學生,其名額以各主管機關核定該校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各主管機關核定。
- 3.大專校院於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並應報本部核定。
- 4.第一項及第二項招生名額,不包括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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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5 條規定如下: 1. 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大專校院)實際招收入學的外國學生,其名額以該校前一學年度核定的招生名額加上百分之十為原則。如果申請招收外國學生的名額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的招生名額加上百分之十,就需要提出增量計畫并報教育部核定。但特例情況下,本國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的學位專班不受此限制。 2. 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招收入學的外國學生,其名額以該校前一學年度核定的招生名額加上百分之十為限制,并需報本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3. 大專校院在前一學年度核定的招生總名額内,如果有未招足本國學生的情況,可以利用外國學生名額補足,并需報教育部核定。 4. 第一項和第二項的招生名額不包括未具正式學籍的外國學生。 參考資料: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教育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108 年 9 月 30 日修正。 - 教育部網站,https://www.edu.tw/FileRetrieve/28764/1080905銓教外字第10809027512號.doc。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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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