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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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專校院招收外國學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其內容應包括招生方式、入學資格審查程序、學系(程)授課語言、學生應具備之語文能力基準、財力證明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
- 2.前項招生規定經本部核定後,大專校院應自行訂定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方式、入學資格審查程序、招生學系(程)、各學系(程)授課語言、學生應具備之語文能力基準、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財力證明基準、學雜費收退費基準、學校獎助學金資訊及其他相關事項。
- 3.大專校院辦理外國學生招生事務,除宣傳推廣及協助學生辦理來臺相關必要程序外,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應適時確認其是否向外國學生收取不合理之費用、成立借貸關係或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必要時得向申請之外國學生查核。
- 4.大專校院自行或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外國學生招生相關事項,不得提供與招生規定、招生簡章或相關規定不一致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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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6條的規定,大專校院招收外國學生入學各年級需要擬訂公開招生規定並報本部核定。這些招生規定應包括招生方式、入學資格審查程序、學系(程)授課語言、學生應具備之語文能力基準、財力證明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後,校院應根據核定的招生規定自行訂定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詳列各項招生規定的內容,例如招生方式、入學資格審查程序、招生學系(程)、授課語言、學生應具備之語文能力基準、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財力證明基準、學雜費收退費基準、學校獎助學金資訊及其他相關事項。 對於外國學生的招生事務,大專校院在宣傳推廣和協助學生辦理來臺相關必要程序時不得委託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進行。同時,校院應適時確認是否有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收取不合理之費用、建立借貸關係或其他違反相關法令的情形,必要時可以查核申請的外國學生。 此外,大專校院在自行或委外辦理外國學生招生相關事項時,不得提供與招生規定、招生簡章或其他相關規定不一致的資訊。因此,校院需要確保所提供的資訊正確且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這些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以及台灣教育部的相關公告和指引文件,以確保了解最新的法規內容和指引。
- 核定名詞
- 法人名詞
- 借貸關係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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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