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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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申請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學校申請,並經甄試核准後註冊入學: 一、入學申請表。 二、合法居留證件影本。 三、學歷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香港及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其他地區學歷: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2.前項第三款學歷證明文件,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予檢附。
- 3.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三款未經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
- 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於第一項外國學生註冊入學後,列冊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 5.第一項外國學生如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招生額滿無法接受入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至有缺額之學校入學。
- 6.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第一項申請入學學生甄試成績,編入適當年級就讀或隨班附讀;附讀以一年為限,經考試及格者,承認其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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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20條的規定,外國學生在申請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入學申請表 2. 合法居留證件影本 3. 學歷證明文件: - 對於大陸地區學歷,需要按照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對於香港及澳門學歷,需要按照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對於其他地區的學歷,有以下情況: a.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的學歷視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b. 其他國外地區的學歷,需要按照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如果是在大陸地區的國外學校或分校的學歷,需要經過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進行驗證。 此外,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的外國學生可以免檢附學歷證明文件。學校審核外國學生的入學申請時,對於未經驗證的學歷證明文件有疑義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進行驗證,並可以請求協助查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外國學生註冊入學後,需要報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備查。如果外國學生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生額滿而無法入學,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至有缺額的學校入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可以根據外國學生的甄試成績,安排他們編入適當年級就讀或者隨班附讀。附讀的期限為一年,如果經過考試合格則可以承認其學籍。以上所有的規定是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20條所制定的。 参考资料: 1. 大學、技職兩部 各人事司95.1.10公告 95-技字第003410號 「提供中國、香港及澳門學歷驗證機構查核學歷真偽之清單」 2. 台灣教育部 各校學籍登記與學生學籍暨成績資料統計作業要點第17點(第三、參考資料)
- 核名詞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法規
-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法規
- 公證名詞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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