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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學生因該國發生戰亂、重大災害或重大傳染疾病疫情等情事,致該地區之學校無法正常運作,得經我駐外機構、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檢齊相關評估資料,經本部會同外交部、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認定後,其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以專案辦理招生。
  2. 前項專案就學採外加名額者,以各校招生核定各該學制總名額外加百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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