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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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二條規定入學者、經駐外機構推薦來臺就學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學生及具我國永久居留身分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依教育合作協議入學者,依協議規定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之外國學生,依其就讀學校所定外國學生收費基準,並不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收費基準。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入學之學生,該教育階段應繳之費用,仍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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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21條,外國學生就學應繳納的費用有以下規定: 一、根據前兩條規定入學的學生,包括獲得駐外機構推薦來臺就學的外交部臺灣獎學金獲獎學生、具有臺灣永久居留身分的學生,以及按照教育合作協議入學的學生,應按照所就讀學校制定的臺灣學生收費標準辦理。 二、根據教育合作協議入學的學生,應按照協議的規定辦理。 三、除了前兩項之外的其他外國學生,應按照其所就讀學校制定的外國學生收費標準辦理,並且不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的收費標準。 另外,根據該辦法修正的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已經入學的學生,在該教育階段應繳納的費用仍按照原來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外交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http://fea.mofa.gov.tw/OverseasOffice_Content.aspx?n=DAC6E452ACB5597F&e=E0CB58E2D75078D6&r=B1447567C71C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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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