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 1.申請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除第二十條另有規定外,應於各校指定期間,檢附下列文件,逕向各校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香港及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其他地區學歷: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在臺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 五、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委託在臺監護人之委託書。 六、經我國公證人公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七、申請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 2.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予檢附。
- 3.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文件,外國學生已成年者,免予檢附。
- 4.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未經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8條,外國學生在申請入學時需提交以下文件給學校審查: 1. 入學申請表。 2. 學歷證明文件: - 大陸地區學歷需按照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 - 香港及澳門學歷需按照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辦理。 - 其他地區學歷: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的學歷視同我國同級學校的學歷。 - 其他國外地區學歷需按照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在大陸地區設立或分校的國外學校學歷,需由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由行政院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驗證。 3. 足夠在臺就學的財力證明。 4. 在臺監護人資格的證明文件。 5. 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委託在臺監護人的委託書,需由駐外機構驗證。 6. 在臺監護人同意書,需經我國公證人公證。 7. 學校規定的其他文件。 若是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的外國學生,則無需提供第二款的學歷證明文件。成年的外國學生則無需提供第四款至第六款的文件。 在審核外國學生入學申請時,學校對於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七款的文件如有懷疑,可以要求驗證。而已經驗證過的文件,可以請求協助查證。 以上解釋參考自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資料來源為教育部網站上的相關法規條文。 資料來源: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77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40084
- 第二十條條文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法規
-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法規
- 公證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核名詞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