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7條,以下是針對各項款細節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若要招收外國學生,除了符合第二十條的規定外,還需要擬訂招收外國學生的計畫,並在每年11月30日前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定才能進行招生。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也需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教育部報告已核定招生的學校名冊。 舉例:某高等學校如果計畫招收外國學生,必須在11月30日之前提交計畫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果計畫獲得核定,該學校才能在招生名冊上列出招收外國學生的名額。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招收外國學生的計畫應該包括以下內容:設置專責外國學生單位、規劃強化華語及文化學習課程,以及安排外國學生住宿等措施。 舉例:一所大學在招收外國學生時,須擬定計畫,其中應包含成立專門負責外國學生事務的單位、設計華語及文化學習課程,並提供外國學生住宿的安排。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學校招收外國學生的國別及名額,必要時需要經由教育部與內政部、外交部進行協商後才能確定。 舉例:一所大學計畫招收外國學生,但尚未確定招生的國家及名額,則需要進行內政部、外交部和教育部的協商,才能最終確定招生計劃中外國學生的國別及名額。
- 第二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