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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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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除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外,應擬訂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有關計畫,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該管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招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核定招生學校名冊報本部備查。
  2. 2.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專責外國學生單位之設置、加強我國語文、文化學習課程之規劃及安排外國學生住宿之措施等事項。
  3. 3.第一項學校招收外國學生之國別及名額,必要時得由本部會商內政部及外交部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7條,以下是針對各項款細節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若要招收外國學生,除了符合第二十條的規定外,還需要擬訂招收外國學生的計畫,並在每年11月30日前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定才能進行招生。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也需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教育部報告已核定招生的學校名冊。 舉例:某高等學校如果計畫招收外國學生,必須在11月30日之前提交計畫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果計畫獲得核定,該學校才能在招生名冊上列出招收外國學生的名額。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招收外國學生的計畫應該包括以下內容:設置專責外國學生單位、規劃強化華語及文化學習課程,以及安排外國學生住宿等措施。 舉例:一所大學在招收外國學生時,須擬定計畫,其中應包含成立專門負責外國學生事務的單位、設計華語及文化學習課程,並提供外國學生住宿的安排。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學校招收外國學生的國別及名額,必要時需要經由教育部與內政部、外交部進行協商後才能確定。 舉例:一所大學計畫招收外國學生,但尚未確定招生的國家及名額,則需要進行內政部、外交部和教育部的協商,才能最終確定招生計劃中外國學生的國別及名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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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17 條規定:「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除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