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除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外,應擬訂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有關計畫,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始得招生。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核定招生學校名冊報本部備查。
-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專責外國學生單位之設置、加強我國語文、文化學習課程之規畫及安排外國學生住宿之措施等事項。
- 第一項學校招收外國學生之國別及名額,必要時得由本部會商內政部及外交部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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