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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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申請學校) ,申請與外國學校議訂合作契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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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第2條,申請建立合作關係的學校必須是國內的公立學校或已立案的私立學校。除非法令另有規定,該條規定授予這些學校依據本辦法進行合作契約的權利。根據該辦法,學校可以與外國學校簽訂合作契約,但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這項辦法的目的是促進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之間的合作,進一步提升教育品質和促進國際交流。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申請人國立科技大學就是一個例子,他們與國內外的機關合作執行了多個重要研究項目,這顯示了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合作的重要性。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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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