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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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議訂合作之外國約定學校,須為與我有外交關係或關係友好國家之學校,且須以與申請學校同級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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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要申請議訂合作的外國學校需要符合兩個條件。首先,該學校必須是與國內有外交關係或友好關係的國家的學校。其次,該學校的級別應與申請學校相同或相當。 依據這項規定,國內學校想要與外國學校進行合作,就必須找符合這些條件的學校。例如,如果一所國內大學想要與美國的一所大學建立合作關係,則這所美國大學應該是與中華民國有外交關係或友好關係的國家的大學,並且該美國大學的級別應該與國內大學相同或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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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