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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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校與外國約定學校議訂合作契約,其簽約人為申請學校之校 (院) 長或經校 (院) 長授權同意之學校行政單位主管或學術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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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第 4 條,申請學校欲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需進行學校議訂合作契約。該合作契約的簽約人可以是申請學校的校長或校 (院) 長,也可以是經校 (院) 長授權同意的學校行政單位主管或學術單位主管。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明確合作契約的簽約人範圍,確保合作關係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以下是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 根據教育部文件「教育合作協議之簽署辦法」,若國內學校欲與外國學校簽署合作協議,簽署人可以是學校的校長或學術主管單位主管。這樣的規定確保了合作協議的正式性和法律效力。 請注意,這只是一個針對簽署合作協議的參考資料,與上述問題預設的法規略有不同。但是,它可以作為相關規定的參考,以進一步解釋有關簽署合作契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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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