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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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校與外國約定學校議訂合作契約時應基於提昇學術水準及平等互惠之原則,其書面內容得包括左列事項: 一、雙方教師、學生互訪交流。 二、圖書資料之交換。 三、舉辦學術研討會。 四、進行共同研究計畫。 五、其他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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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第5條,申請學校與外國約定學校議訂合作契約時應基於提昇學術水準及平等互惠之原則,其書面內容得包括以下事項: 一、雙方教師、學生互訪交流:允許教師和學生之間進行互訪,以增進學術交流和文化交流。 二、圖書資料之交換:學校可以達成協議,互相交換圖書和資料,以豐富圖書館的資源並促進學術研究。 三、舉辦學術研討會:學校可以共同舉辦學術研討會,提供一個交流學術見解和研究成果的平台。 四、進行共同研究計畫:學校可以共同進行研究計畫,結合雙方的專業和資源,以促進學術合作和知識交流。 五、其他有關事宜:根據需要和協議,其他相關事宜也可以納入合作契約中,以確保合作關係能有效運作和互惠互利。 這些內容可以促進學校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提升學術水準,並拓寬學生和教師的國際視野。根據《大學法》第19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大學享有學術自由的權利,在確保學術品質和培養學生人格發展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地決定教學、研究和學習的事項,包括排課、課程設計、研究內容、考試規則等。因此,在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時,保障這些自主權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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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