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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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校與外國約定學校議訂合作契學,不得包括左列事項: 一、為外國約定學校招生或招收本國學生在國內研讀以取得該校學歷或學分。 二、其他法令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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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學校與外國約定學校議訂合作契學不得包括以下事項: 1. 為外國約定學校招生或招收本國學生在國內研讀以取得該校學歷或學分。 2. 其他法令禁止事項。 依據我所找到的中華民國教育部《大學對外合作·交流與短期交換學生實施辦法》,該法規對於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有相關規範。根據該實施辦法的第5條第1項規定,大學可以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與交流關係,以實現教育、學術、文化等領域的合作與互助。然而,根據第6條規定,該合作關係不得包括上述所提到的兩項禁止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某國內大學希望與一所外國大學合作,讓其本國學生在國內研習以取得外國學校的學歷或學分,這將違反上述規定。此外,如果對合作關係還存在其他法令禁止的事項,也不得納入合作協議之中。 因此,根據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第6條之規定,國內學校在與外國學校進行合作時,需要遵守該法條所列舉的禁止事項,以確保合作的合法性和遵循法律規定。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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