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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體育法 第 10 條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
  2. 2.前項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體育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證書發、校正、換發、檢定費與證書費之費額、證書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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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10條的規定: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進修和檢定制度,以提供體育專業人員進修和檢定的機會。 2. 前項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體育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證書核發、校正、換發、檢定費與證書費之費額、證書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體育專業人員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同時,中央主管機關也制定相關規定,包括體育專業人員的資格檢定、證書核發、校正、換發、檢定費用、證書費用、證書的撤銷和廢止,以及其他應遵循的事項。 依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國民體育法》和相關行政命令提供了有關體育專業人員進修和檢定的具體規定和辦法。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會根據不同體育專業人員的類別和程度,制定不同的檢定標準。同時,他們還會確定相關的資格證書,制定證書的發放、規範校正和換發的程序,以及證書費用和檢定費用的金額。此外,中央主管機關還會定期進行證書的校正和更新,並制定相關的撤銷和廢止程序。這些措施旨在確保體育專業人員的資格和專業水平,從而提升國民體育的品質和發展。 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國民體育法》、相關行政命令、政府相關網站上的資訊以及相關政府發布的公告和通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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