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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
  2. 前項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體育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證書發、校正、換發、檢定費與證書費之費額、證書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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