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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體育法 第 11 條

  1. 1.為健全各級學校學生體魄,提升國民體適能,及培養運動選手參加國際賽會,各級主管機關得蒐集、處理及利用下列個人資料,並建立資料庫: 一、各級學校學生之體適能資料。 二、全國各級各類運動賽會與國家代表隊選手之註冊、報名、成績、比賽及運動傷害資料。 三、就讀大專校院運動相關科系、體育類高級中等學校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學生之學籍及成績資料。
  2. 2.前項資料,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管理及維護事項。
  3. 3.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選手升學或轉學時,其原就讀學校與現就讀學校應運用第一項資料庫,辦理個人資料之轉銜或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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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11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可蒐集、處理及利用以下個人資料,並建立相關資料庫: 1. 各級學校學生的體適能資料。 2. 全國各級各類運動賽會和國家代表隊選手的註冊、報名、成績、比賽以及運動傷害資料。 3. 大專校院運動相關科系、體育類高級中等學校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學生的學籍和成績資料。 根據此法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和維護事項。此外,當各級學校的運動代表隊選手升學或轉學時,其原就讀學校和現就讀學校應運用前述資料庫,辦理個人資料的轉銜或移轉。 參考資料:《國民體育法》正式文件,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flodr/14418/92662438-26aa-4ce3-8800-79e317ad6cf6.pdf 範例資料:例如,在全國中學運動會期間,各主管機關可以蒐集參賽學生的身高、體重、跑步速度等體適能資料,以便評估其體能狀況及比賽成績。他們也可以記錄選手在比賽中的表現、受傷情況等相關資料,以便進行安全管理和提供傷害處理。当選手選擇升學或轉學時,他們將能夠將這些資料移轉給新的就讀學校,以便評估運動背景和需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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