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 12 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規劃適當之運動設施與體育活動或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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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12條,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並且規劃適當之運動設施與體育活動或課程。此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平等地參與體育活動,並且提供他們所需的適當設施和課程。 根據參考資料,國家體育總局(2011)。國民體育法解釋參考。有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各級政府機關和學校應該積極提供適合身心障礙者參與的體育活動場所和設施,並且提供相應的體育課程,以確保他們能夠享受到平等的運動權益。此外,各種體育組織、團體和法人也應該根據自身情况,提供相應的運動設施和課程,以適應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並促進他們的體育參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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