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 13 條
為促進國際體育合作,提升我國國際體壇地位,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其推動方式、經費補助及參與國際交流活動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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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13條,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但該條沒有具體規定推動方式、經費補助及參與國際交流活動的實施細則,這些細則需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訂定。參考文件中並未提供有關該條規定的具體範例或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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