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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促進國際體育合作,提升我國國際體壇地位,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其推動方式、經費補助及參與國際交流活動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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