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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14 條

  1.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
  2. 2.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課程內容與時數、學生體適能檢測、選手培訓與輔導、考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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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14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的學生在校期間應參與體育活動。每日除了體育課時外,學校還應安排每週一百五十分鐘以上的體育活動。此外,學校應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他們也能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 至於該法條的目標、課程內容與時數、學生體適能檢測、選手培訓與輔導、考核和其他相關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例如,根據中華民國教育部所發布的《國民體育教育行政作業要點》,有針對國中學生的體育時數分配的具體規定。依照該要點,國中學生每週應進行五節體育課程,每節課50分鐘。另外,每週還應進行一節適量的體育活動,活動時間至少為30分鐘。 這些相關資料可以作為釋義國民體育法第14條的參考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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