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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
  2. 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課程內容與時數、學生體適能檢測、選手培訓與輔導、考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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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150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 體育課程 II 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課程內容與時數、學生體適能檢測、選手培訓與輔導、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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