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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體育法 第 15 條

  1.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提出計畫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設體育班;其設班基準、員額編制、入學測驗、編班方式、課程教學、出賽限制、訪視評鑑、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之課程教學內容須包括生涯發展、職能探索、運動防護等項目。
  3. 3.第一項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班二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
  4. 4.各級學校未設體育班者,得遴選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
  5. 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主管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滿六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運動重點種類或項目,指定所屬學校增聘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巡迴各校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其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且員額總數在五人以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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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15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可以提出計畫,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定後,設立體育班。具體的設班基準、員額編制、入學測驗、編班方式、課程教學、出賽限制、訪視評鑑、停辦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該法還要求設立體育班的學校每年級至少要有專任運動教練,如果每年級都有兩個以上的體育班,則至少要有兩個專任運動教練。對於未設立體育班的學校,可以遴選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如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主管的學校設立了至少六個體育班,可以指定增聘專任運動教練,負責巡迴各校進行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這些計畫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且如果員額總數在五人以下,中央主管機關將全額補助相應的經費。 參考資料:《國民體育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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