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 9 條
- 1.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
- 2.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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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9條,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分別編列預算。而體育團體所需經費則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至於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則是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這些相關辦法或自治法規有針對不同團體所提出的申請補助資格、程序等進行規範。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根據2014年中華民國體育會發布的「中華民國體育會補助辦法」第6條,國內體育團體可依該辦法申請補助,並需提供相關文件,如計畫書、執行成果報告等,以符合申請資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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