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 8 條
- 1.政府應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舉辦運動賽會。
- 2.各種全國性運動賽會之舉辦,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配合國際正式運動競賽予以規劃。
- 3.各種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舉辦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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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 8 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政府應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舉辦運動賽會。 這一項表示政府應該積極支持和鼓勵各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和團體舉辦運動賽會。這樣可以促進體育運動的發展,提高國民的體能和健康水平。 2. 各種全國性運動賽會之舉辦,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配合國際正式運動競賽予以規劃。 這一項表明舉辦全國性運動賽會時應該遵循國家的體育發展政策,並且需要根據國際正式運動競賽的規定進行規劃。這樣可以確保運動賽會的質量和水平達到國際標準。 3. 各種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舉辦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一項指出對於舉辦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應該制定準則,這些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確定。這樣可以統一全國性運動賽會的組織和執行標準,保證公平競爭和運動賽會的順利進行。 相關參考資料: - 國民體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0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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