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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17 條

  1. 1.各級學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運動安全維護知能,加強運動安全措施,定期檢修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並作成檢修紀錄。
  2. 2.前項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從事運動之用;必要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
  3. 3.各級學校運動設施之設置及補助、安全管理內容與流程、定期檢修與檢修紀錄、開放範圍、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大專校院除補助外,由該校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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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體育法第17條規定了各級學校應提升運動安全維護知能,加強運動安全措施,定期檢修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並作成檢修紀錄。此條規定學校應確保運動場地的安全,並進行定期維修和紀錄。根據該法規,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和生活管理的原則下,應該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使用,必要時可以向使用者收取費用。至於運動設施的設置、補助、安全管理內容與流程、定期檢修與檢修紀錄、開放範圍、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大專校院可以自行訂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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