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17條規定了各級學校應提升運動安全維護知能,加強運動安全措施,定期檢修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並作成檢修紀錄。此條規定學校應確保運動場地的安全,並進行定期維修和紀錄。根據該法規,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和生活管理的原則下,應該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使用,必要時可以向使用者收取費用。至於運動設施的設置、補助、安全管理內容與流程、定期檢修與檢修紀錄、開放範圍、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大專校院可以自行訂定。
為維護運動員健康及促進競賽之公平,政府應加強運動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輔導、防治及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運動員健康、促進競賽之公平,國際運動組織訂有運動禁藥管制規定,於平時或賽會期間實施藥檢,為應國際運動賽會要求,避免運動員違規使用藥物,爰規定政府應加強運動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輔導、防治及處理;其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有關運動禁藥之規範,體委會業已訂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管制運動員違規使用藥物處理規範」,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爰增訂法律授權之依據。
各級學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運動安全維護知能,加強運動安全措施,定期檢修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並作成檢修紀錄。 前項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從事運動之用;必要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 各級學校運動設施之設置及補助、安全管理內容與流程、定期檢修與檢修紀錄、開放範圍、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大專校院除補助外,由該校自行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提升各級學校教職員工生運動安全維護知能及確保學校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之安全性,爰增訂第一項,定明各級學校應定期檢視、修繕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項次向後遞移。 三、第二項刪除收費支應設施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組織調整,將第三項所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運動員健康、促進競賽之公平,國際運動組織訂有運動禁藥管制規定,於平時或賽會期間實施藥檢,為應國際運動賽會要求,避免運動員違規使用藥物,爰規定政府應加強運動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輔導、防治及處理;其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有關運動禁藥之規範,體委會業已訂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管制運動員違規使用藥物處理規範」,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爰增訂法律授權之依據。
一、條次變更。 二、為提升各級學校教職員工生運動安全維護知能及確保學校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之安全性,爰增訂第一項,定明各級學校應定期檢視、修繕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項次向後遞移。 三、第二項刪除收費支應設施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組織調整,將第三項所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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