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 18 條
- 1.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推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實施體適能檢測。
- 2.前項檢測項目、器材、實施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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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體育法第18條規定了兩個內容。首先,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推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實施體適能檢測。這表示政府機關應該推動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且支持各種組織和機構實施體適能檢測。 其次,檢測項目、器材、實施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具體的檢測項目、使用的器材、實施方法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訂。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是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他們負責訂定相關的規定和準則來指導體適能檢測的實施。 儘管國民體育法第18條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但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可以期待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辦法中會包含具體的檢測項目、器材需求、檢測的實施方法等。這些辦法可能基於最新的科學研究和專業知識,旨在確保體適能檢測的準確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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