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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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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推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實施體適能檢測。
  2. 2.前項檢測項目、器材、實施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體育法第18條規定了兩個內容。首先,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推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實施體適能檢測。這表示政府機關應該推動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且支持各種組織和機構實施體適能檢測。 其次,檢測項目、器材、實施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具體的檢測項目、使用的器材、實施方法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訂。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是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他們負責訂定相關的規定和準則來指導體適能檢測的實施。 儘管國民體育法第18條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但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可以期待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辦法中會包含具體的檢測項目、器材需求、檢測的實施方法等。這些辦法可能基於最新的科學研究和專業知識,旨在確保體適能檢測的準確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立法沿革 3

(0891201 全文修正)

體育團體應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辦理必要之保險。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因集訓或參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政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標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提升運動選手士氣,使選手無後顧之憂,爰於第一項明確規定組團之體育團體負有義務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辦理必要之保險。   三、政府對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因參賽或集訓而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且體委會目前訂有「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比賽或集訓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要點」,為提升位階訂定為法規,爰增訂第二項。

(1050426 修正)

體育團體應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因集訓或參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政府應發給慰問金;其發給對象、條件、標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鑑於目前之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保險制度並無明確基準,是故多數體育團體均以一般意外險與壽險作為選手保險保單內容以應付本法之要求。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出賽實際上為為國付出,考量運動員之運動生涯以及其從事項目之特殊性,政府實有必要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保險制度要求做明確規範與保護,以維選手權益。

(1060831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推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實施體適能檢測。   前項檢測項目、器材、實施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國家推動全民體適能檢測及相關活動之政策,爰於第一項增訂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推動相關機關等實施體適能檢測。   三、為具體規範體適能檢測項目、器材、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以供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實施相關檢測之依據,爰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定明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規範。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08912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提升運動選手士氣,使選手無後顧之憂,爰於第一項明確規定組團之體育團體負有義務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辦理必要之保險。   三、政府對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因參賽或集訓而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且體委會目前訂有「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比賽或集訓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要點」,為提升位階訂定為法規,爰增訂第二項。

(1050426 修正)

鑑於目前之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保險制度並無明確基準,是故多數體育團體均以一般意外險與壽險作為選手保險保單內容以應付本法之要求。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出賽實際上為為國付出,考量運動員之運動生涯以及其從事項目之特殊性,政府實有必要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保險制度要求做明確規範與保護,以維選手權益。

(10608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國家推動全民體適能檢測及相關活動之政策,爰於第一項增訂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推動相關機關等實施體適能檢測。   三、為具體規範體適能檢測項目、器材、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以供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實施相關檢測之依據,爰將原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定明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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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體育法第 18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推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實施體適能檢測。前項檢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體育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體育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