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體育法第19條,需要加強推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的政府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和團體,如果其員工人數達到五百人以上,應該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負責設計和指導員工體育休閒活動。另外,根據其績效表現,這些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和團體可能會獲得各級主管機關的獎勵。獎勵的對象、條件、程序、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有五百名以上的員工,根據這項法規,該公司應該聘請體育專業人員來設計和指導員工的體育休閒活動。如果該公司在推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方面表現出色,可能會獲得相應的獎勵,具體的獎勵內容和措施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政府應鼓勵機關、學校、團體舉辦運動賽會。 各種全國性運動賽會之舉辦,應配合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及國際正式運動競賽規劃。 前項各種全國性運動賽會舉辦之準則,除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由教育部訂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全國綜合性運動賽會計有六種,其中由體委會主其事者,有「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及「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四種,體委會並已發布上開四項賽會之舉辦準則在案;另由教育部主政者,有「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二種,為制度化各該賽會之申辦資格、審查程序、競賽種類項目、選手參賽資格及資格之取消等事項,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爰增訂本條並賦予法源。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其員工人數達五百人以上者,應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前項規定辦理績效良好者,各級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根據運動城市調查發現,職工與上班族規律運動人口比率相對較低,爰修正第一項定明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員工人數五百人以上者,應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以收促進各界配合之效。 三、為求本法用語一致,將第二項所定「政府」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並配合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全國綜合性運動賽會計有六種,其中由體委會主其事者,有「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及「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四種,體委會並已發布上開四項賽會之舉辦準則在案;另由教育部主政者,有「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二種,為制度化各該賽會之申辦資格、審查程序、競賽種類項目、選手參賽資格及資格之取消等事項,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爰增訂本條並賦予法源。
一、條次變更。 二、根據運動城市調查發現,職工與上班族規律運動人口比率相對較低,爰修正第一項定明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員工人數五百人以上者,應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以收促進各界配合之效。 三、為求本法用語一致,將第二項所定「政府」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並配合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