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全民運動
>
國民體育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各機關、機構、學校、
法人
及團體,應加強推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其員工人數達五百人以上者,應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前項規定辦理績效良好者,各級
主管機關
得給予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學校體育 §1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全民運動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競技運動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2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特定體育團體 §3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運動設施 §44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4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