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 23 條
- 1.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及相關就業輔導服務;慰問金發給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第一項保險之短期失能理賠給付額度與選手之合約薪資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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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體育法第23條規定,籌組國家代表隊之特定體育團體在培訓及參賽期間,應為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的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必要的保險。保險的範圍、項目、內容、以及補助的經費以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例如,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就有相關的保險政策,為國家代表隊的選手及隊職員提供保險保障。 此外,該條第2項規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而導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的情況,中央主管機關應該給予慰問金。慰問金的發放對象、條件、基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的喪失、申請程序、期限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例如,當選手因選手村發生意外而受傷時,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會根據相關規定發放慰問金給予選手或其家屬作為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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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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