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及體育團體應維護運動選手健康及促進運動競賽之公平,加強運動禁藥管制;其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輔導、防治、檢測、違規之處理、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24條,各級主管機關及體育團體應維護運動選手健康及促進運動競賽之公平,加強運動禁藥管制。該條規定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禁藥管制的教育、宣導、輔導、防治、檢測、違規處理、救濟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 在《國民體育法》中,關於禁藥管制的具體內容並未明確規定,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進一步制定相關辦法。因此,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來回答這個問題。
各級主管機關及體育團體應維護運動選手健康及促進運動競賽之公平,加強運動禁藥管制;其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輔導、防治、檢測、違規之處理、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有鑑於體育團體所主辦之賽會有日益增多之趨勢,爰修正擴大具運動禁藥管制義務之對象,除各級主管機關外,體育團體亦負有對運動禁藥管制,予以宣導、教育、防治及處理之義務。 三、又本條所定「違規之處理、救濟」係指全國性單項體育團體依相關法規或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定辦理違反禁藥管制規定之處理及救濟,併予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有鑑於體育團體所主辦之賽會有日益增多之趨勢,爰修正擴大具運動禁藥管制義務之對象,除各級主管機關外,體育團體亦負有對運動禁藥管制,予以宣導、教育、防治及處理之義務。 三、又本條所定「違規之處理、救濟」係指全國性單項體育團體依相關法規或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定辦理違反禁藥管制規定之處理及救濟,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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