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 25 條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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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 25 條,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在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有以下義務: 1. 預防運動傷害的發生。 2. 必要時,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 3. 考量醫療需要,另外聘請醫事人員。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這項法條沒有涉及到具體的款或細節。但是,根據該法條,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在進行運動培訓、參賽和舉辦運動競賽時都有責任預防運動傷害,包括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且需要考慮醫療需求並聘請醫事人員。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具體與這項法條相關的範例。由於沒有提供更多的具體細節,我們無法進一步釐清這項法條在這個情況下的具體適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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