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 25 條,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在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有以下義務: 1. 預防運動傷害的發生。 2. 必要時,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 3. 考量醫療需要,另外聘請醫事人員。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這項法條沒有涉及到具體的款或細節。但是,根據該法條,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在進行運動培訓、參賽和舉辦運動競賽時都有責任預防運動傷害,包括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且需要考慮醫療需求並聘請醫事人員。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具體與這項法條相關的範例。由於沒有提供更多的具體細節,我們無法進一步釐清這項法條在這個情況下的具體適用性。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運動防護之範圍以從事運動事務及競技運動為主,運動防護員執行業務範圍與生命及身體健康息息相關,其內容包括健康管理、安全維護、功能性預防保健等相關工作,兼具運動科學、體能調整、健康管理及運動訓練處方設計、運動傷害之預防、傷害初步辨別及緊急處理、傷害後防護與功能恢復之訓練專業知識及實作技能。 三、為避免選手受到運動傷害,爰明定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必要時,得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
一、本條新增。 二、運動防護之範圍以從事運動事務及競技運動為主,運動防護員執行業務範圍與生命及身體健康息息相關,其內容包括健康管理、安全維護、功能性預防保健等相關工作,兼具運動科學、體能調整、健康管理及運動訓練處方設計、運動傷害之預防、傷害初步辨別及緊急處理、傷害後防護與功能恢復之訓練專業知識及實作技能。 三、為避免選手受到運動傷害,爰明定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必要時,得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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