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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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