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並輔導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將運動科學運用於運動訓練;其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26條,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獎勵各年齡層的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和運動科學人才的培育,並協助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和團體將運動科學應用於運動訓練。具體的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根據行政院公報,該法律沒有進一步的解釋或修正。 範例:依據國民體育法第26條,中央主管機關可能通過提供獎學金給運動科學研究人員,以推動運動科學的研究和發展。此外,中央主管機關也可能協調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和團體,將運動科學應用於訓練和競技活動中。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並輔導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將運動科學運用於運動訓練;其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運動科學適用範圍除競技運動外,亦可適用於非競技類全民運動如棋藝等項目,為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除培育運動科學人才,並將研究將運動科學運用於各項運動訓練之方法。
一、條次變更。 二、運動科學適用範圍除競技運動外,亦可適用於非競技類全民運動如棋藝等項目,為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除培育運動科學人才,並將研究將運動科學運用於各項運動訓練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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