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為法人,係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會)承認之我國奧會代表。
- 中華奧會之組織、任務及成立宗旨,應符合奧林匹克憲章,並受中華民國法律之規範。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個月內,中華奧會應檢具會章、委員名冊及年會會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其解散,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前項會章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會址。 三、任務。 四、專屬權利及義務。 五、組織。 六、會務人員。 七、經費。 八、申訴。 九、解散後財產歸屬。
- 前二項會章或委員之變更,應檢具變更後之會章或委員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