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體育法 第 27 條

  1. 1.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為法人,係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會)承認之我國奧會代表。
  2. 2.中華奧會之組織、任務及成立宗旨,應符合奧林匹克憲章,並受中華民國法律之規範。
  3. 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個月內,中華奧會應檢具會章、委員名冊及年會會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其解散,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4. 4.前項會章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會址。 三、任務。 四、專屬權利及義務。 五、組織。 六、會務人員。 七、經費。 八、申訴。 九、解散後財產歸屬。
  5. 5.前二項會章或委員之變更,應檢具變更後之會章或委員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國民體育法第27條,以下是我對該條各項款的釋義: 1. 根據該款規定,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中華奧會)是一個法人組織,並且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國際奧會)所認可的我國奧會代表。 2. 該款規定中華奧會的組織、任務及成立宗旨,應符合奧林匹克憲章,同時受中華民國法律的規範。 3. 在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中華奧會應提交會章、委員名冊以及年會會議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如果中華奧會解散,也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4. 前項所提到的會章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 名稱 - 會址 - 任務 - 專屬權利及義務 - 組織 - 會務人員 - 經費 - 申訴 - 解散後財產歸屬 5. 如果會章或委員有任何變更,應該提交變更後的會章或委員名冊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以上是我對中華民國國民體育法第27條各項款的釋義,參考資料為《國民體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