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 28 條
- 1.中華奧會應本奧林匹克憲章賦予之專屬權利及義務,與中央主管機關合作辦理下列事務: 一、發展及維護奧林匹克活動。 二、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有關事務。 三、實施及執行國際運動賽會禁藥管制規範。 四、遴選我國申辦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之城市。 五、我國單項體育團體申請加入國際體育組織之承認或認可。 六、其他有關國際體育交流事務。
- 2.中華奧會辦理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事務、辦理原則、方式、所生爭議事項及處理程序之規定,由中華奧會擬訂,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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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28條,中華奧會有一些專屬權利和義務,需要與中央主管機關合作辦理以下事項: 1. 發展和維護奧林匹克活動。 2. 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的綜合性運動會相關事務。 3. 實施和執行國際運動賽會禁藥管制規範。 4. 遴選我國申辦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的綜合性運動會的城市。 5. 我國單項體育團體申請加入國際體育組織的承認或認可。 6. 其他相關的國際體育交流事務。 根據該法第2條,中華奧會負責辦理第2款至第5款事務的原則、方式、引發的爭議事項以及處理程序,需要由中華奧會擬訂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相關資料: 國民體育法(最新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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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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