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體育法第29條第1項,中華奧會在11月30日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次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同時在1月31日前將前一年度已執行的政府經費計畫製作工作報告並提交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29條第2項,中華奧會的年度決算和財務報表應由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並公告。 參考資料: - 國民體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24)
中華奧會針對政府補助及受任執行政府活動經費,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已執行政府經費之計畫,製作工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中華奧會之年度決算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兼顧奧林匹克憲章強調國家奧會須維持其獨立自主性(第二十七之六條)及國際奧會改革議題(Agenda二○二○)之方向,爰就其執行政府年度經費部分,於第一項定明有關監督機制;第二項定明財務查核及公告機制。 三、按國際奧會於西元二○一四年公布之二○二○改革議題(共計四十項),鼓勵「奧林匹克與體育運動良善治理的基本普遍原則」(Basic Universal Principles of Good Governance of the Olympic and Sports Movement,第二十七項)及「增加財務透明化原則」(Increase Transparency,第二十九項),基此,國際奧會本身將逐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編制財務報表並遵照良善治理基本原則,提出年度活動及財政報告;德國奧會亦自行訂定良善管理之細部作業規範,使組織運作更加透明。另美國奧會依據「泰德史帝芬斯業餘運動法」(Ted Stevens Olympic and Amateur Sports Act),每四年向總統及國會兩院提送報告,包括收據及支出明細,及辦理活動成效之說明,並在合理收費下提供報告影本供有興趣人士參閱,爰有關各國奧會財務公開,亦均朝向國際奧會整體改革方向予以規範,併予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兼顧奧林匹克憲章強調國家奧會須維持其獨立自主性(第二十七之六條)及國際奧會改革議題(Agenda二○二○)之方向,爰就其執行政府年度經費部分,於第一項定明有關監督機制;第二項定明財務查核及公告機制。 三、按國際奧會於西元二○一四年公布之二○二○改革議題(共計四十項),鼓勵「奧林匹克與體育運動良善治理的基本普遍原則」(Basic Universal Principles of Good Governance of the Olympic and Sports Movement,第二十七項)及「增加財務透明化原則」(Increase Transparency,第二十九項),基此,國際奧會本身將逐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編制財務報表並遵照良善治理基本原則,提出年度活動及財政報告;德國奧會亦自行訂定良善管理之細部作業規範,使組織運作更加透明。另美國奧會依據「泰德史帝芬斯業餘運動法」(Ted Stevens Olympic and Amateur Sports Act),每四年向總統及國會兩院提送報告,包括收據及支出明細,及辦理活動成效之說明,並在合理收費下提供報告影本供有興趣人士參閱,爰有關各國奧會財務公開,亦均朝向國際奧會整體改革方向予以規範,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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