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 29 條
- 1.中華奧會針對政府補助及受任執行政府活動經費,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已執行政府經費之計畫,製作工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2.中華奧會之年度決算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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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29條第1項,中華奧會在11月30日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次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同時在1月31日前將前一年度已執行的政府經費計畫製作工作報告並提交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29條第2項,中華奧會的年度決算和財務報表應由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並公告。 參考資料: - 國民體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2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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