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30條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的各項業務,包括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建立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辦理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建立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等。該條細分了特定體育團體的各項業務並要求他們應制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確實執行。 特定體育團體還應定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所需的資料以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並提升國民體適能。 此外,特定體育團體還應適時辦理及公告教練與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以及運動紀錄、運動規則及其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國民體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29
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並訂定計畫及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二、建立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三、辦理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四、建立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五、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 六、建立運動紀錄及運動規則,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會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 七、協助辦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 八、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 九、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十、推廣全民休閒運動。 十一、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 十二、宣導運動禁藥管制政策。 特定體育團體應就前項各款業務,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據以編入年度工作計畫,確實執行。 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以提升國民體適能,並作為運動選手之培訓、發掘及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應用,特定體育團體應定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各款資料。 第一項第四款教練與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及第一項第六款之運動紀錄、運動規則及其相關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適時辦理及公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體育團體具公益性,依章程設立目的,積極推展競技運動及全民運動,其所承辦體育相關活動之嚴謹性與周延性甚為重要,相關制度與資訊之建立,對於體育政策之落實、競爭力之提升與國人規律運動習慣之養成,影響甚鉅,為利各體育團體依循,爰以列舉方式分款定明體育團體應依章程設立目的加強推動之業務,俾利主管機關予以輔導,使其永續經營。 三、第二項定明全國性體育團體應就第一項各款業務,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編入年度工作計畫,以健全會務發展。 四、為使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會務健全,爰增訂第三項定明資訊公開透明機制,以維護教練選手權益。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體育團體具公益性,依章程設立目的,積極推展競技運動及全民運動,其所承辦體育相關活動之嚴謹性與周延性甚為重要,相關制度與資訊之建立,對於體育政策之落實、競爭力之提升與國人規律運動習慣之養成,影響甚鉅,為利各體育團體依循,爰以列舉方式分款定明體育團體應依章程設立目的加強推動之業務,俾利主管機關予以輔導,使其永續經營。 三、第二項定明全國性體育團體應就第一項各款業務,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編入年度工作計畫,以健全會務發展。 四、為使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會務健全,爰增訂第三項定明資訊公開透明機制,以維護教練選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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