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 31 條
運動教練與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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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31條的規定,運動教練和運動裁判的資格檢定、授證、管理以及其他應遵循的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這項法規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相關規定,這可能是指中華民國體育署或其他相關機構。根據這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制定適合的程序和標準來確定運動教練和運動裁判的資格,並負責管理這些事項。這是為了確保運動教練和運動裁判的專業水平和資格的合適性。具體的資格檢定、授證和管理的內容可能需要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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