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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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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
  2. 2.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直接找到有關國民體育法第32條的釋義和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1

(1060831 全文修正)

特定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擴大特定體育團體會員參與,強化特定體育團體之多元組成,以達到良善治理之目的,爰於本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之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

  • 主管機關名詞
(10608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擴大特定體育團體會員參與,強化特定體育團體之多元組成,以達到良善治理之目的,爰於本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之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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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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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體育法第 32 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體育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體育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