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直接找到有關國民體育法第32條的釋義和相關案例。
特定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擴大特定體育團體會員參與,強化特定體育團體之多元組成,以達到良善治理之目的,爰於本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之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
一、本條新增。 二、為擴大特定體育團體會員參與,強化特定體育團體之多元組成,以達到良善治理之目的,爰於本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之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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