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體育法第40條的條文,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這些專項委員會包括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特定體育團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各委員會的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供其備查。 參考資料: -《國民體育法(中央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02
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 前項特定體育團體,其所設專項委員會應包括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定明特定體育團體應設之專項委員會,另第二項定明其組織簡則與委員名單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利監督審議各項規劃,周延體育團體各項制度。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定明特定體育團體應設之專項委員會,另第二項定明其組織簡則與委員名單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利監督審議各項規劃,周延體育團體各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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