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 40 條
- 1.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
- 2.前項特定體育團體,其所設專項委員會應包括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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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40條的條文,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這些專項委員會包括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特定體育團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各委員會的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供其備查。 參考資料: -《國民體育法(中央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0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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