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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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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
  2. 2.前項特定體育團體,其所設專項委員會應包括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40條的條文,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這些專項委員會包括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特定體育團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各委員會的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供其備查。 參考資料: -《國民體育法(中央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02

立法沿革 1

(1060831 全文修正)

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   前項特定體育團體,其所設專項委員會應包括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定明特定體育團體應設之專項委員會,另第二項定明其組織簡則與委員名單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利監督審議各項規劃,周延體育團體各項制度。

  • 裁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608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定明特定體育團體應設之專項委員會,另第二項定明其組織簡則與委員名單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利監督審議各項規劃,周延體育團體各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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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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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體育法第 40 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前項特定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體育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體育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