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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5 條

  1. 1.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
  2. 2.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並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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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體育法第5條有以下兩項內容: 1. 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 2.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 根據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相關參考資料,可解釋如下: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基本國策)第12項的明文規定,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其參與政治、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等方面的權益。同樣地,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的人民也應給予同樣的保障。這些規定與國民體育法第5條第1項中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的內容相符。 此外,根據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中對於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的解釋,憲法確保人民的財產權,包括物權和債權,允許人民自由處分其財產。因此,國民體育法第5條第2項中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的規定也是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原則。 綜上所述,根據上述法規的解釋,國民體育法第5條要求政府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並要求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法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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