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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
  2.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並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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