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 6 條
- 1.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明定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
- 2.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 3.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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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體育法第6條共有三項款。根據該法條的解釋,可以得知以下內容: 1. 根據第1項,每年的九月九日被指定為國民體育日。這是為了鼓勵國民積極參與體育活動而設立的特定日期。 2. 根據第2項,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這表示政府有責任推廣與宣傳健身活動,並鼓勵國民參與。 3. 根據第3項,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同時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也在該日期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這表示政府應該提供公共運動設施,讓民眾可以免費使用,同時也鼓勵私人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提供免費使用的機會。 根據以上解釋,國民體育法第6條的目的是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藉由指定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以及提供免費運動設施,促進國民的體育活動參與。參考資料給出的範例則為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公共運動設施供民眾使用,以及鼓勵私人運動設施在該日期提供免費使用的機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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