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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明定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
  2. 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3. 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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