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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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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第11條,委員會的議程編訂、開會時的紀錄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都由該委員會的秘書室負責處理。根據這個規則,秘書室負責協助委員會進行會議的準備工作,包括確定議程內容、記錄會議過程和結果等。具體辦理方式和流程可能會根據該委員會的內部規則或指引進行調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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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11 條規定:「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